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进敏,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
被告:葛玲玲,男,****年**月**日出生,住江西省九江市都昌县。
被告:窦美娟,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都昌县。
审理经过
原告张进敏与被告葛玲玲、窦美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葛玲玲、窦美娟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进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张进敏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