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林诗灵,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琲,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佳弟,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长沙市天心区太格培训学校,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
法定代表人:胡平。
审理经过
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长沙市天心区太格培训学校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9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以需进一步调查取证为由申请撤回对长沙市天心区太格培训学校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