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晓晓,男,****年**月**日出生于陵水黎族自治县(以下简称陵水县),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陵水县,现住户籍所在地。因本案,于2020年4月14日被抓获,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20年4月15日被陵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22日被陵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陵水县看守所。
审理经过
陵水县人民检察院以陵检一刑诉[2020]Z2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晓晓犯诈骗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20年8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陵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陈飞、书记员符万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晓晓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期间,2020年2月10日,被告人吴晓晓伙同“阿杰”(身份未查明)通过微信等假借出售口罩实施诈骗。后被害人袁某飞为了购买口罩添加了吴晓晓的微信,吴晓晓、“阿杰”通过微信联系,骗取被害人信任,并让被害人多次转账口罩款共计13150元人民币(下同)。期间,因不能发货,为了不让被害人发现被骗,退还被害人2100元以应付。得款后,被告人吴晓晓、“阿杰”将上述钱款用于消费等花完,未向袁某飞发货或退款,同时失去联系。
2020年2月13日,被告人吴晓晓自己继续通过微信等假借出售口罩实施诈骗。当晚22时许,被害人方某丰为了购买口罩添加吴晓晓的微信,通过微信联系,双方约定在闲鱼平台交易,后方某丰在闲鱼平台下单购买15000元口罩。方某丰下单后,吴晓晓以确认收货才能有钱去取货为由,让方某丰在闲鱼平台上确认收货,方某丰确认收货后,15000元口罩款自动转到吴晓晓的支付宝账户。得款后,吴晓晓将上述钱款取出,用于消费等花完,未向方某丰发货或退款,同时将被害人方某丰拉黑,失去联系。
被告人吴晓晓于2020年4月14日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吴晓晓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晓晓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罚。被告人吴晓晓在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期间故意犯罪,应酌情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晓晓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25000元。
被告人吴晓晓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期间,2020年2月10日,被告人吴晓晓伙同“阿杰”(身份未查明)为骗取他人财物,在网上发布有口罩出售的信息,被害人袁某飞为购买口罩添加了吴晓晓的微信,之后吴晓晓、“阿杰”通过微信联系,骗取袁某飞的信任,并让袁某飞多次转款共计13150元。因没有口罩出售,为了不让袁某飞发现被骗,退还2100元给袁某飞。诈骗得款后,吴晓晓、“阿杰”将上述钱款用于消费等花完,未向袁某飞发货或退款,同时失去联系。
2020年2月13日,被告人吴晓晓为骗取他人财物,自己继续在网上发布有口罩出售的信息,当晚22时许,被害人方某丰为购买口罩添加了吴晓晓的微信,通过微信联系,双方约定在闲鱼平台交易,之后方某丰在闲鱼平台下单购买15000元口罩。方某丰下单后,吴晓晓以确认收货才能有钱去取货为由,让方某丰在闲鱼平台上确认收货,方某丰确认收货后,15000元货款自动转到吴晓晓的支付宝账户。得款后,吴晓晓将上述钱款取出,用于消费等花完,未向方某丰发货或退款,同时将被害人方某丰拉黑,失去联系。
被告人吴晓晓于2020年4月14日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人口信息查询、抓获经过、受案登记表、电话号码客户资料、支付宝账户信息、交易流水、QQ账号信息、闲鱼账号信息、微信聊天记录、中国建设银行个人活期账户交易明细;2.被害人袁某飞、方某丰的陈述;3.辨认笔录;4.被告人吴晓晓的供述与辩解。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晓晓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钱款2605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吴晓晓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期间,假借销售用于预防疫情用品的名义实施诈骗,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吴晓晓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晓晓的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应责令其退赔。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吴晓晓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4月15日起至2022年6月13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吴晓晓退赔人民币11050元给被害人袁某飞,退赔人民币15000元给被害人方某丰。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