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原告:黄木根,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山市。
被告:吴建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遂昌县。
审理经过 原告黄木根为与被告吴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21年7月2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1.由被告归还借款本金15000元及利息;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案于当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8月30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黄木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建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2018年4月份,被告经原告邻居介绍到原告处借款35000元,后归还20000元。2018年10月29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欠原告借款15000元,自愿按照月息2%支付利息,承诺在农历2018年12月30日前还清,但仅于2020年10月份支付利息500元,剩余借款本息至今未还。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吴建华归还原告黄木根借款本金15000元,并支付利息(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止的利息为6000元,已扣除已支付的利息500元,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3.85%计算),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6元,减半收取163元,由被告吴建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必须依本案生效判决履行。未履行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