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陈玲玲,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
被执行人柴付娥,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确山县。
审理经过
陈玲玲申请执行柴付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豫1725民初33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被执行人柴付娥偿还申请执行人陈玲玲现金240000元及迟延利息。因被执行人柴付娥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陈玲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2月23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1年2月23日,向被执行人柴付娥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柴付娥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2021年2月23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柴付娥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保险、车辆等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柴付娥网络银行有57.16元;银行账户余额为2.28元;名下有豫QWE326车辆登记已查封但该车辆下落不明,无法处置,无工商登记信息,无保险信息,无证券信息。
2021年7月19日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柴付娥财产进行查询,查询结果为:被执行人柴付娥网络银行有1.72元;银行账户余额为3.1元;名下有豫QWE326车辆登记已查封但该车辆下落不明,无法处置,无工商登记信息,无保险信息,无证券信息。
三、2021年2月26日,到被执行人柴付娥住所地确山县进行实地调查,被执行人柴付娥未在居住地居住,现下落不明。
2021年2月26日,向确山县不动产、房产、住房公积金部门调查被执行人柴付娥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柴付娥无不动产、无房产、无住房公积金。
四、2021年3月16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柴付娥发出限制消费令。
由于被执行人未按照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义务,2021年3月16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柴付娥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立案期间并向申请执行人陈玲玲释明可申请律师调查令,申请执行人陈玲玲表示不申请律师调查令。
本案执行标的为240000元及相应利息,实际执行到位0元,扣除执行费500元后,尚余240000元元及相应利息未能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发现的财产均已处置完毕,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