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原告:施傅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贤君、何佳颖,浙江法君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徐行,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敏、朱楚君,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施傅杰诉被告徐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施傅杰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徐行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施傅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812元,减半收取5906元,财产保全申请费4620元,合计10526元,由原告施傅杰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郭权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冯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