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树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吉林市莲花日用杂品批发市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吉林大街408号。
法定代表人:马希彦,董事长。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树胜因与被上诉人吉林市莲花日用杂品批发市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2021)吉0202民初8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李树胜在收到一审法院送达的预交上诉费通知后,在指定的期限内未缴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李树胜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