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苏州诺威特冷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开平路2188号吾悦商业广场E幢-128。
法定代表人:宋春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娟,江苏均锐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法银,江苏均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苏州乔惠装饰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宝带西路3199号新饰界家居建材广场23幢家具区二层C020035B。
法定代表人:鲁代友。
被告:鲁代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西县。
审理经过
原告苏州诺威特冷暖工程有限公司(下称诺威特公司)与被告苏州乔惠装饰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下称乔惠公司)、鲁代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潘景信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5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诺威特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娟、潘法银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乔惠公司、鲁代友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公告期限届满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诺威特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退还原告管理服务费30000元,并支付从2020年1月20日起至实际退还该款项之日止每日按3%计算的滞纳金;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8年12月5日,被告乔惠公司与原告签订《尚林华庭1-2期,安澜华庭分包服务协议》,由原告向被告支付管理服务费5万元。原告依该协议约定支付了第一次款项3万元,但被告未履行协议义务。原、被告双方经协商于2019年12月27日签订了《补充合同》,约定被告于2020年1月20日之前退还原告上述款项,逾期按每日3%支付滞纳金。但直至起诉之日被告仍未支付原告上述应退款项及滞纳金。被告乔惠公司是由自然人鲁代友独资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对被告乔惠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现依法提起诉讼,请依法判决。
被告辩称
被告乔惠公司未作答辩。
被告鲁代友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12月5日,乔惠公司(甲方)与诺威特公司(乙方)签订《尚林华庭1-2期安澜华庭分包服务协议》,双方就乙方向苏州吴江尚林华庭1期478户,2期632户,安澜华庭936户业主提供电器、暖通等服务的相关事宜达成协议,约定乙方向甲方支付管理服务费5万元,付款方式为两次付款,其中第一次付款为3万元,第二次付款为2万元,由甲方为乙方提供活动支持、广告推广支持、邀约客户、业务办公支持等。后诺威特公司向乔惠公司支付第一次款项3万元。2019年12月27日,乔惠公司与诺威特公司签订《补充合同》,约定因上述服务协议甲方未履行合同违约在先,经双方协商,甲方承诺保证乙方在尚林华庭二期交房期间免费在小区摆展促销等,并承诺在2020年1月20日之前退还乙方3万元,逾期按每日3%支付滞纳金。后乔惠公司未按约退还款项。
另查明,乔惠公司系自然人独资有限公司,唯一股东为鲁代友。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交的尚林华庭1-2期安澜华庭分包服务协议、收据、补充合同、企业登记信息,以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民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约定,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依据原告诺威特公司与被告乔惠公司签订的《补充合同》,被告应当在2020年1月20日前退还原告服务费3万元,但被告逾期未付,显属违约,原告要求被告返还30000元服务费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及双方约定,本院予以支持。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明显过高,本院酌情调整至由被告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鲁代友作为乔惠公司的唯一股东,未提交证据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其个人财产,应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乔惠公司、鲁代友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公告期限届满后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相关诉讼权利,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苏州乔惠装饰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苏州诺威特冷暖工程有限公司服务费30000元,并赔偿逾期利息损失(以3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自2020年1月21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二、被告鲁代友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吴江分行营业部,账号:62×××69)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公告费560元,合计835元,由被告苏州乔惠装饰装潢工程有限公司、鲁代友共同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原告已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