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盐山县。
被告:孟庆马,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海兴县。
被告:刘国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海兴县。
被告:信振国,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海兴县。
审理经过 张军与孟庆马、刘国伟、信振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0日立案。原告张军于2021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张军撤诉。
案件受理费2085元,由原告张军负担。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常建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杨俊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