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成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西宁市,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张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青海省西宁市,公民身份号码:×××。
审理经过
原告李成胜与被告张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1日立案。原告李成胜于2021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诉权的自助处分,现原告李成胜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成胜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李成胜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