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河南昌铎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5MA47154N3M。住所:河南省周口市郸城县城关镇交通路80号5楼。
法定代表人:李力,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飞,法务主管。
被告:曾喜庆,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湖南省邵东县。
审理经过
原告河南昌铎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曾喜庆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1日立案。原告河南昌铎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河南昌铎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