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江陵楚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陵县江陵大道195号。 法定代表人:黄德华,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王甫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监利县。 被执行人:谢松柏,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监利县。 被执行人:谢育国,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监利县。 被执行人:江陵县福兴场稻田综合种养专业合作社,住所地:湖北省江陵县普济镇复兴场。 法定代表人:方冰。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陵楚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甫祥、谢松柏、谢育国、江陵县福兴场稻田综合种养专业合作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等财产信息进行了二次查询,在不动产登记部门查询了被执行人的房产情况。经反馈,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不能处置。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人员名单。 2021年5月12日,本院与申请执行人进行约谈,告知其财产调查结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表示暂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执行标的2666619元,未执行到位2666619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杨志红 审判员 熊 涛 审判员 李 彪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罗堡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