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传贵,男,1949年9月9日,汉族,农民,现住扶余市。

被告:伯广英,女,1978年10月10日,汉族,农民,现住扶余市。

被告:于春兴,男,1976年10月8日,汉族,农民,户籍地扶余市。

审理经过

原告李传贵与被告伯广英、于春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日立案。原告李传贵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于春兴的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传贵自愿申请撤回对于春兴的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李传贵撤回对于春兴的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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