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江口县君峰天然气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江口县。 法定代表人梁平,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项旭、杨寒冰,均系贵州泽贵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陈昭,男,****年**月**日出生,苗族,住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 被执行人卢海滨,男,****年**月**日出生,苗族,住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江口县君峰天然气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陈昭、卢海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黔0621民初87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江口县君峰天然气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陈昭、卢海滨支付货款91498.00元,并承担案件申请执行费1272.47元。
本院查明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陈昭、卢海滨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当事人缴款通知书。二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义务,本院已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发布了限制消费令。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二被执行人名下相关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陈昭名下无工商注册信息、无银行存款、无车辆登记记录;发现被执行人卢海滨名下无工商注册信息,但有部分存款,本院依法扣划,申请执行人已受偿,并有牌号为贵D85950凯迪拉克牌车辆登记记录,经查该车已被本院另案查封。向贵州省铜仁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被执行人陈昭无不动产登记信息;向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被执行人卢海滨无不动产登记信息。向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乌罗镇前进社区区委会调查,被执行人在该社区无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确认二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不能提供新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被执行人陈昭、卢海滨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向申请执行人进行了释明,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二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陈永卫 审 判 员 欧 刚 审 判 员 龙通林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代理书记员 龙 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