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王梅英,女,汉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浩华,广东晨诺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深圳市富安邦金服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深南大道9966号威盛科技大厦7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12005054L。
法定代表人:周秋兰。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王梅英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富安邦金服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粤03民终14476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执行款项173776.27元(人民币,下同)及迟延履行利息,本院已依法受理,案号为(2019)粤0305执12330号。2020年3月27日,因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在原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案外人黄征代被执行人深圳市富安邦金服管理有限公司将执行款191284.28元支付至本院,前述款项划付2728.34元作为本案执行费,支付申请执行人188555.94元,申请执行人以本案已执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结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申请的事项已执行完毕,执行费元亦已依法缴纳,本案可予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院(2019)粤0305执12330号、(2021)粤0305执恢386号案件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