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2021) 渝0103民初15035号
原告:重庆御帝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双龙大道207号2单元5-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765940029M。
法定代表人:蒋春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延平,重庆雷力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陈思良,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八一路181号第2层124号(128)、123(127)#摊位A-03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03MA602DFXX5。
经营者:陈思良。
审理经过
原告重庆御帝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陈思良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重庆御帝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陈思良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御帝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重庆御帝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陈思良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重庆御帝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谢 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