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守国,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泗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洪祥,爱辉区幸福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黑河市农丰农机有限公司,住所地黑河市爱辉区西兴路515号。
法定代表人:贾运礼,职务总经理。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守国与被告黑河市农丰农机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李守国于2021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为其在外地无法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守国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守国撤回起诉。
应收取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李守国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