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被告人赵联平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一案,经本院审理,于2020年12月22日作出桂(2020)桂0302刑初285号刑事判决书。现发现其中有错误字句,特此补充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原判决书第三页第八行的“即自2020年7月31日起至2021年2月30日止。”;
现更正为“即自2020年7月31日起至2021年2月28日止。”。
本裁定书与被补正的判决书同时发生法律效力。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刘伟胜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邹健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