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林州市仟禧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龙山区南二环东段(城郊乡下庄村)。 法定代表人:石永生,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栋栋,男,1988年生,系原告法务人员。 被告:林州市姚村镇军营行政村卫生所,住所地林州市姚村镇军营村。 负责人:郑红义。 被告:郑红义,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林州市。

审理经过

原告林州市仟禧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与被告林州市姚村镇军营行政村卫生所、被告郑红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州市仟禧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栋栋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林州市姚村镇军营行政村卫生所、被告郑红义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林州市仟禧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二被告给付原告欠款33966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至2014年间原告为被告供应医药。2014年5月30日经照帐被告共欠原告33966元药款,被告以暂时无钱为由给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后经多次追要,被告一直推诿搪塞。

被告辩称

被告林州市姚村镇军营行政村卫生所未到庭,未答辩。 被告郑红义未到庭,未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为被告林州市姚村镇军营行政村卫生所供应医药,被告林州市姚村镇军营行政村卫生所未能及时结清货款。2014年5月30日被告郑红义为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载明欠到原告货款33966元。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欠条及原告当庭陈述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林州市姚村镇军营行政村卫生所拖欠原告货款,由其负责人即被告郑红义为原告出具的欠条予以证实,被告林州市姚村镇军营行政村卫生所理应承担给付该货款的责任。被告郑红义作为被告林州市姚村镇军营行政村卫生所的负责人,理应承担共同给付责任。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林州市姚村镇军营行政村卫生、郑红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林州市仟禧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货款33966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50元,减半收取为325元,由被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 会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晓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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