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王素梅,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黔江区。

被执行人:程钧,男,****年**月**日出生,住重庆市黔江区。

审理经过

关于申请执行人王素梅与被执行人程钧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1月11日作出的(2015)黔法民初字第0726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素梅于2016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程钧偿还借款40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4400元,本院依法受理,因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长期履行,本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后因被执行人逾期仍未按期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王素梅于2019年11月7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程钧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义务。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程钧的房产、车辆、股票、证劵等财产信息,对其银行账户进行了额度冻结,并将其采取限制高消费的强制措施。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程钧无股票、证劵、公积金等财产信息。查明被执行人程钧有位于重庆市黔江区XX街道XX路XXX号房产(产权证号:XXX房地证XXXX字第XXXXX号),有车牌号为渝H30753的雷克萨斯牌小型越野客车、车牌号为渝H62621的奥迪牌小型轿车、车牌号为渝H39077的长安牌汽车,本院均依法予以查封。其中房产的首轮查封法院为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抵押于重庆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黔江支行,车辆未能实际扣押,被执行人程钧的房产、车辆均暂时无法处置。本院另案〔(2019)渝0114执1478号〕扣划被执行人程钧银行存款10627元,本案认领5900元支付本案执行费,现已支付完毕。查明重庆黔江鹏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股东为程钧,冯秀英,法定代表人为程钧,重庆黔江鹏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现已被裁定受理破产,其破产管理人为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本案申请执行人已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另本院到被执行人程钧住所地进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程钧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2021年3月19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王素梅,向其告知本案执行情况并听取其意见,其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程钧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至此,本案标的40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4400元尚未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执行到位,执行费5900元已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程钧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生效法律文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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