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卢等翔,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山东师范大学研究生,户籍地山东省临沭县,现住山东省。
被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十街10号百度大厦2层。
法定代表人:梁志祥,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宁,北京市海铭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卢等翔与被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4日立案。原告卢等翔于2021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卢等翔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卢等翔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计250元,由卢等翔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