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商丘豫东客运场站有限公司民权汽车站,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人民路西段4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21698738268N。
负责人:刘建厂,站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登科,河南永秀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文思,河南永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马洋,男,回族,****年**月**日出生,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逯放心,河南广民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商丘豫东客运场站有限公司民权汽车站与被告马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原告商丘豫东客运场站有限公司民权汽车站于2021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商丘豫东客运场站有限公司民权汽车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1600元,减半收取800元,由原告商丘豫东客运场站有限公司民权汽车站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