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东营东津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郑州路306号齐龙世纪商务楼2楼2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MA3PB9PE30。 法定代表人:扈继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学林,山东康桥(东营)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山东省齐龙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东营项目部,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郑州路3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698068938X。 负责人:尚凡华,总经理。 被告:山东省齐龙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马鞍山路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3163094240H。 法定代表人:史仍田,董事长。 被告山东省齐龙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东营项目部、山东省齐龙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路路,山东汇研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东营东津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津公司”)与被告山东省齐龙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东营项目部(以下简称“齐龙公司东营项目部”)、山东省齐龙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齐龙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东津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学林、被告齐龙公司东营项目部与齐龙公司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路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东津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齐龙公司东营项目部与齐龙公司向东津公司支付工程款386492.92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386492.92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19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所得),暂计算至2021年3月28日,逾期付款利息为9134.65元,暂合计395627.57元;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由齐龙公司东营项目部与齐龙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3月18日,东津公司与齐龙公司东营项目部签订《齐龙世纪花园别墅改造地暖工程承包合同》,合同约定由东津公司施工位于东营区地暖工程,东津公司按照合同及齐龙公司东营项目部的要求施工完毕后,齐龙公司东营项目部未支付工程款。东津公司多次向齐龙公司东营项目部主张履行付款义务,但齐龙公司东营项目部迟迟不予理睬,经查询,齐龙公司东营项目部为齐龙公司的分支机构,东津公司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望判若所请。
被告辩称
齐龙公司东营项目部辩称,齐龙公司东营项目部已付清涉案工程款,东津公司除从齐龙公司东营项目部承揽涉案工程外,还承揽了齐龙世纪花园四期地暖工程,该两工程在付款时共支付了现金800000元,其中2020年7月20日支付300000元,2020年9月14日支付500000元,该800000元款项中已经包含了涉案工程全部款。 齐龙公司辩称,答辩意见同齐龙公司东营项目部。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19年3月18日,齐龙公司东营项目部(发包方)与东津公司(承包方)签订《齐龙世纪花园别墅改造地暖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由东津公司承包齐龙公司东营项目部的齐龙世纪花园别墅改造地暖工程,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合同价款为综合单价每平方米53.5元,工程工期为自2018年12月10日开工至2019年12月9日完工,总日历天数365天。合同约定,结算方式为:本工程结算值=综合单价×地暖施工竣工后的实际面积,该单价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装卸费、措施费、服务费、配合费、综合管理费、材料涨价风险、不可预见费、利润和税金等、完成本工程所需的其他费用,工程量以竣工后的实际施工面积为准。合同约定,付款方式为:每十户安装完成验收合格后付至完成工程造价的95%,共叁拾户,分三批次,余5%作为质保金,质保期满一年后无质量问题一月内无息付清;结算时承包方需提供正式发票。合同还对工程质量、工程验收、违约责任等事项作出约定。 东津公司自2018年7月10日开始对上述合同所涉工程进行施工,于2020年3月完工。东津公司与齐龙公司东营项目部分别于2019年12月3日、2019年12月13日及2020年9月23日对涉案工程分批进行结算,结算总额为386492.92元。 2020年1月17日,齐龙公司东营项目部(发包方)与东津公司(承包方)签订《齐龙世纪花园四期地暖工程承包合同》,合同约定东津公司承包齐龙公司东营项目部的齐龙世纪花园四期地暖工程。 齐龙公司分别于2020年7月20日及2020年9月14日支付东津公司工程款300000元及500000元。齐龙公司东营项目部及齐龙公司主张,该800000元系用于支付涉案工程及齐龙世纪花园四期地暖工程,涉案工程款已全部支付。东津公司主张,该800000元系用于支付齐龙世纪花园四期地暖工程,并提交山东增值税专用发票2份,其中1份发票载明:开具时间为2020年6月30日,购买方为齐龙公司东营项目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为工程款,金额为300000元,工程名称为齐龙世纪花园四期地暖工程。另1份发票开具时间为2020年9月2日,购买方为齐龙公司东营项目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为工程款,金额为500000元,工程名称为齐龙世纪花园四期地暖工程。东津公司已将上述2份发票交付齐龙公司东营项目部。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的当庭陈述与东津公司提交的《齐龙世纪花园别墅改造地暖工程承包合同》、拨款申请、结算表、结算申请、山东增值税专用发票、《齐龙世纪花园四期地暖工程承包合同》,齐龙公司东营项目部与齐龙公司提交的中国工商银行客户存款对账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东津公司与齐龙公司东营项目部签订的《齐龙世纪花园别墅改造地暖工程承包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东津公司对合同所涉工程进行施工后,齐龙公司东营项目部应及时支付工程款。齐龙公司东营项目部及齐龙公司主张齐龙公司支付东津公司的800000元工程款中包括涉案全部工程款,但该800000元所对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明确载明该款项所涉工程为齐龙世纪花园四期地暖工程款,对于齐龙公司东营项目部及齐龙公司的上述抗辩事由本院不予采纳,本院依法认定齐龙公司东营项目部未支付东津公司涉案工程款。东津公司要求齐龙公司东营项目部支付工程款386492.92元,证据充分,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东津公司主张的利息应自最后结算日的次日即2020年9月24日起算,对于东津公司主张的超出部分利息,本院不予支持。齐龙公司东营项目部系齐龙公司依法设立的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齐龙公司东营项目部与齐龙公司应共同承担民事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山东省齐龙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东营项目部、山东省齐龙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东营东津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386492.92元,并支付原告自2020年9月24日起至2021年3月28日止的利息7605.32元及自2021年3月29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386492.92元为基数,利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受权公布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东营东津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234元,减半收取3617元,由原告东营东津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4元,由被告山东省齐龙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东营项目部、山东省齐龙地产有限责任公司负担360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任爱娟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刘 楠 书 记 员 裴非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