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青岛繁昌电力设备厂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胶州市胶莱镇珠麦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1X142878744。 法定代表人:孙长升,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玉山,淮南市谢家集区杨公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胡浩,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 被告:姚宝瑞,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
审理经过
原告青岛繁昌电力设备厂有限公司与被告胡浩、姚宝瑞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立案。原告青岛繁昌电力设备厂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青岛繁昌电力设备厂有限公司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青岛繁昌电力设备厂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青岛繁昌电力设备厂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王健雯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梦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