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吴赛飞,男,****年**月**日出生,彝族,务工,住云南省宣威市。
被告:象州县马坪荣福页岩砖厂,主要经营场所象州县马坪镇龙旦村背六脉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322682123752N。
执行事务合伙人:徐小芬。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昆峰,广西永维律师事务所 律师,执业证号14502200610447725。
委托诉讼代理人:覃益飞。
审理经过
原告吴赛飞与被告象州县马坪荣福页岩砖厂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立案。原告吴赛飞于2021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吴赛飞在本案宣判前,自动申请撤回诉讼,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没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亦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赛飞撤诉。
案件受理费233元,减半收取计116.50元,由原告吴赛飞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