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张宜红,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樟树市。

被执行人:樟树市福至尊餐饮店,住所地:江西省樟树市。

经营者:许群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江西抚州市人,住抚州市崇仁县。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赣0982民初3070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樟树市福至尊餐饮店履行调解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该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樟树市福至尊餐饮店的银行存款计人民币0.0915万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其价值相等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上述当事人或相关案外人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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