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陈来罕,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
被执行人:周越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陈来罕与被执行人周越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浙0603民特701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调解协议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陈来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2月2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周越军退还申请执行人陈来罕货款100000元,并支付违约金20000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0年12月30日向被执行人周越军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周越军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周越军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执行中,申请执行人陈来罕自述被执行人周越军已支付执行款5000元,尚余115000元没有支付。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周越军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进行实地调查。本院已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浙G3××××五菱牌汽车、浙G9××××长安牌汽车、浙G6××××别克牌汽车各一辆,因未实际控制,故暂无法处置。此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周越军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原告诉称
鉴于被执行人周越军拒不申报财产又未履行,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周越军作出司法拘留15日和罚款1000元的决定,并请求公安机关协助查控。同时已对被执行人周越军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陈来罕,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0)浙0603执567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