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沧州忠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沧州市四合家园小区13号楼1单元501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00766639860H。
法定代表人:蒋有政,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王丽刚,男,汉族,住沧州市四合家园小区13号楼*单元*室。
审理经过
原告沧州忠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王丽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沧州忠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沧州忠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