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袁素华,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四川省成都市简阳市。 被告:新会区会城博力推拿汗蒸馆,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705MA53LGDR04。 经营者:利永强。
审理经过
原告袁素华诉被告新会区会城博力推拿汗蒸馆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3日立案。原告袁素华于2021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袁素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袁素华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冯兆京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王小卓 书 记 员 谭金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