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罪犯邓著吾,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湖南省长沙市人。现在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2003年4月因犯盗窃罪被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2012年6月19日被减刑释放。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15日作出(2014)雨刑初字第00645号刑事判决,以罪犯邓著吾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责令罪犯退赔被害人杜旭杰的其余经济损失款。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刑期自2014年3月14日起至2026年3月13日止,2014年8月29日交付执行。本院分别于2016年12月12日作出(2016)湘09刑更103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2019年1月23日作出(2019)湘09刑更1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异动后刑期至2024年10月13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赤山监狱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对提出减刑建议的情况在互联网上进行了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异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较好地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9年度被评为优秀生产能手。现累计5个表扬余81分。
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劳动,学习认真,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罪犯邓著吾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24年3月1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