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支行,地址: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吉田镇鹿鸣中路1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258979223324。 法定代表人:梁金龙,职务:行长。 委托代理人:陈代燕,男,该支行员工。 委托代理人:杨亦文,男,该支行员工。 被执行人:李豪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广东省清远市连州市,现住:清远市。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支行与被执行人李豪俊信用卡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李豪俊未履行本院作出的(2020)粤1825民初35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于2021年5月18日立案执行,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通知要求:一、偿还金穗信用卡透支款(本金、利息、违约金(含滞纳金)共计52228.76元,2020年6月18日起的利息、违约金、其他费用,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信用卡透支款项计算至款项全部还清之日止);二、承担执行费700.01元、受理费1105.72元。
本院查明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过向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动产登记中心、车辆管理所、银行、证券、居委会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发出限制消费令和失信决定书,对被执行人予以限制高消费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21年8月17日本院对本案进行了听证,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针对本院作出判决的上述二项执行事项,经过本院调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经过听证,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支行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欧书勇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黄明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