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拉加太,男,****年**月**日出生,住贵德县。 被执行人:余国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同德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拉加太与被执行人余国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余国栋应履行案款50000.00元及申请执行费650.00元。在执行过程中,因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105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青2522执8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桑杰才旦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拉 毛 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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