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
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
基本情况
被告人高强,男,****年**月**日出生于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满族,初中文化,丹东鑫和表业厂厂长,户籍地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捕前住丹东市振兴区。
指定
辩护人
无
公诉机关
指控情况
起诉书文号
丹振检刑诉[2021]506号
被告人及辩护人意见
被告人高强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主动缴纳罚金,希望法庭对其从宽处罚。
判决理由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高强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高强认罪认罚,具有自首情节,主动缴纳罚金,对其可以从轻处罚。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
判决结果
被告人高强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已缴纳)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