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曾琴,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四川省古蔺县。
被申请人:四川欣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成都市双流区东升街道东升街生资市场6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226988639742。
审理经过 曾琴与四川欣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泸州分公司、四川欣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诉讼过程中,申请人曾琴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四川欣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210000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和冻结。申请人曾琴自愿以其所有的车牌号为川EB××××号的小型轿车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一、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四川欣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210000元的财产;
二、查封申请人曾琴所有的车牌号为川EB××××号的小型轿车。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人员 执行员 方 洋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四月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刘桂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