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株洲中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天台路123号华晨金茂尚都1708号。 法定代表人:谢波,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卓,湖南火炬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过一龙,湖南火炬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张彩霞,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

审理经过

原告株洲中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彩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株洲中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株洲中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株洲中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4元,减半收取计42元,由原告株洲中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龙政文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易 珊 书 记 员 刘琳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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