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王占武,男,汉族,****年**月**日出生,X省X县X镇X路X巷X号居民。
被执行人:李佳峰,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X县X镇X村X组。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芮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佳峰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划拨被执行人李佳峰在中国农业银行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100.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