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陈国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献县。

被申请人:刘希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泊头市。

审理经过

申请人陈国栋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刘希猛驾驶的车牌号为冀J×××××的重型货车进行查封(保全金额为30000元)。申请人陈国栋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因情况紧急,如不及时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查封被申请人刘希猛驾驶的车牌号为冀J×××××的重型货车。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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