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郝明,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爱民区。
被执行人:刘琳,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东安区。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
务。但被执行人刘琳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冻结被执行人刘琳在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35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人员 审判员 何德文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红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