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河南小蜻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MA451BC6X1。 住所地:开封市郑开大道大宏城市广场3号楼916室。 法定代表人:芦秀芝,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辉,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尹海英,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开封市禹王台区。
审理经过
原告河南小蜻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尹海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原告河南小蜻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已缴纳物业费,原告河南小蜻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河南小蜻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河南小蜻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周 静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刘海波 书 记 员 陈柯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