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原告:雷春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
被告:王东方,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柘城县。
审理经过 原告雷春华与被告王东方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2021年7月19日,原告雷春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雷春华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雷春华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