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应昊。
被执行人:韩喜军。
被执行人:刘洋。
被执行人:丰宁满族自治县宇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丰宁满族自治县大阁镇宁然里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26087268666R。
法定代表人:韩喜军,职位:经理。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应昊与被执行人韩喜军、刘洋、丰宁满族自治县宇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冀0826民初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进入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冀0826民初2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