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张文彬,男,****年**月**日出生,住北京市石景山区。 公民身份号码×××。 被执行人孙树刚,男,****年**月**日出生, 满族,住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 公民身份号码×××。
审理经过
关于孙树刚盗窃罪一案,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京0107刑初243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确定孙树刚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五百九十元。因孙树刚未在规定时间内履行义务,本院刑事审判庭将罚金及退缴违法所得部分移送执行。本院于2021年2月19日立案执行。
本院查明
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孙树刚名下无保险、无登记不动产、无车辆、无有价证券、无银行存款、无网络资金。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现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认可上述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本次执行程序应当予以终结。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京0107刑初243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清偿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赵 伟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张佳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