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田春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乾安县。 被告:乾安县德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乾安县。 法定代表人:王战武。
审理经过
原告田春野与被告乾安县德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7日立案后,原告田春野于2021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田春野撤诉。 案件受理费1639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刘永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桑 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