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爱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新龙,新疆旭光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蒲超,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审理经过 原告王爱强与被告蒲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7日立案后,原告王爱强于2021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爱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爱强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请求标的120000元,后原告王爱强变更诉讼请求标的为10000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原告王爱强已预交1350元),由原告王爱强负担,由本院向原告王爱强退回132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