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颍上县某院。

被告人马常海,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安徽省颍上县人,户籍地颍上县,现住颍上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3日被颍上县某局刑事拘留,同日被该局变更为监视居住。后因违反监视居住规定,于2021年2月20日被颍上县某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5日被颍上县某院批准逮捕,同年3月6日由颍上县某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颍上县看守所。

审理经过

颍上县某院以颍检刑诉(2021)1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常海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1年6月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颍上县某院指派检察员李昊、检察官助理王玉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常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11月22日凌晨,被告人马常海伙同王子、李行乐、刘宇航(三人均另另案处理)等人到颍上县顺河路以及中心路附近,使用撬锁、踹门的方式,多次盗窃他人店铺内现金共计3300元及手机一部、四包盛京牌香烟。具体事实如下:

1.2020年11月22日凌晨,被告人马常海伙同王子、李行乐、刘宇航盗窃颍上县三八超市锦源店内现金2000余元和四包盛京牌香烟。

2.2020年11月22日凌晨,被告人马常海伙同王子、李行乐、刘宇航盗窃被害人任某经营的颍上县二货劈柴鸡焖面店内的现金100余元。

3.2020年11月22日凌晨,被告人马常海伙同王子、李行乐、刘航宇盗窃被害人高某经营的颍上县老潼关小吃店内现金约1000元及华为畅想PIUS手机一部。经价格认证,被盗手机价值817元。

4.2020年11月22日凌晨,被告人马常海伙同王子、李行乐、刘宇航盗窃被害人李某2经营的颍上县怀秋卤味麻辣烫店内现金200元。

被告辩称

为了证明指控的成立,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视听资料监控视频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马常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秘密窃取的方法,多次盗窃他人财物价值4100余元,数额较大,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常海到案后如实供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且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公诉机关向本院提出了对被告人马常海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

被告人马常海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盗窃罪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常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秘密窃取的方法,多次盗窃他人财物价值4100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且是共同犯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马常海到案后,如实供犯罪事实,属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可对其从宽处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为了打击刑事犯罪,保护公民合法财产权益不受非法侵害,根据被告人马常海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马常海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二、违法所得4100元责令退赔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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