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贵州祥廷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孟关乡汽贸城正二层A2-19。

法定代表人:王兴延,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柳皓瀚,贵州群众律师事务所 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1310511074,特别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蕊鸣,贵州群众律师事务所 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1411187144,特别代理。

被告:刘权,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

被告:陈诚,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

审理经过

原告贵州祥廷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祥廷公司)诉被告刘权、陈诚追偿权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0日立案受理,原告祥廷公司于2016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祥廷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双方有望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该撤诉申请系原告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贵州祥廷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663元(已减半收取),退还原告贵州祥廷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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