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陈居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西平县。 委托代理人:张士林,河南新义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西平县盆尧镇陈老庄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河南省驻马店市西平县盆尧镇陈老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411721ME2221326L。 法定代表人:陈升辉,该村委会主任。
审理经过
原告陈居祥与被告西平县盆尧镇陈老庄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陈居祥及其代理人张士林、被告法定代表人陈升辉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陈居祥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拉土款、砖渣款132230元及利息(利息从2021年5月15日按照年利率6%支付利息至还清全部欠款为止)。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从事运土和砖渣行业,被告为村里修路、垫土多次从我处购买砖渣、土等,被告欠原告款共计13223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拖着不给,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提起诉讼。
被告辩称
被告西平县盆尧镇陈老庄村民委员会辩称:1、原告起诉拉土我也了解了,但是这一块工作还未交接,我还不清楚,需要拿着欠条之后,开班子会研究、给领导汇报。2、垫坑我是知道这个事情,我当时还没在村里,也没在家。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陈居祥从事运送土和砖渣工作,被告西平县盆尧镇陈老庄村民委员会整理坑塘、修路等,多次从原告处购买砖渣、土等,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七份,由时任村委干部陈杰签字确认,并加盖被告单位印章,合计欠款共计13223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支付,故诉至本院。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欠条等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西平县盆尧镇陈老庄村民委员会向原告陈居祥购买土、砖渣等,双方经结算后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七张,双方形成买卖合同关系,合法的买卖关系应受法律保护。被告应及时履行支付货款义务,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欠款132230元,理由正当,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与被告对于付款期限未作出约定,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诉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一十一条、第五百九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西平县盆尧镇陈老庄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陈居祥款13223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73元,由被告西平县盆尧镇陈老庄村民委员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张欣广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绍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