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刘盛珍,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柳州市柳北区。

申请执行人谭凯元,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柳州市柳南区。

被执行人柳州市龙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柳州市航生路柳邕农贸综合市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0072305562XC。

法定代表人熊仕良,经理。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本院(2017)桂7101民初93号民事判决书以及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桂02民终76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的刘盛珍、谭凯元与柳州市龙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85810元(含案件受理费)。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柳州市龙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不动产、车辆、证券、收益类保险、工商登记、经营场所、住所地所属社区等进行了调查,除执行得款11597.35元和交纳本案执行费外,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柳州铁路运输法院(2017)桂7101民初93号民事判决书以及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桂02民终76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对尚在查封、冻结期间的被执行人财产,申请执行人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间届满前15~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逾期不提出申请的,由申请执行人承担财产损失的风险或其他法律责任。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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