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英吉沙县浙兰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英吉沙县。
法定代表人:赵益民,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滕雨龙,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新疆喀什市。
审理经过
申请人英吉沙县浙兰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滕雨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英吉沙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新3123民初34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腾雨龙未在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法定义务,权利人英吉沙县浙兰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4月5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我院立案后,于2021年4月8日向被执行人腾雨龙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要求被执行人腾雨龙给付申请人英吉沙县浙兰水泥有限责任公司70692元。被执行人腾雨龙未履行给付义务,我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询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没有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我院又通过传统查询的方式,对被执行人在英吉沙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工商局、车管所注册登记情况进行了查询,发现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有存款可供执行,于2021年7月7日划拨11500元。我院已经穷尽相应的执行措施,均未能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本案执行措施已落实,于2021年7月6日对申请执行人英吉沙县浙兰水泥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了终本约谈,申请人因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同意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