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尚永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间市。
被告:史美丽,女,成年,汉族,农民,住河间市。
被告:王博超,男,成年、汉族,农民,住河间市。
审理经过
尚永涛与史美丽、王博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6日立案。原告尚永涛于2021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尚永涛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尚永涛负担。